新华社天津11月30日电(记者周润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1月29日表决通过了《天津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对擅自迁移、拆除、修缮红色资源,或者擅自进行原址重建等行为,将处最高50万元罚款。
条例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红色资源保护标志、纪念标志等行为,规定由有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迁移、拆除、修缮红色资源,或者擅自进行原址重建等行为,规定由有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了充分发掘和运用红色资源优势,打造具有影响力和天津特色的红色文化品牌,条例还规定各个领域采取多种方式,推动红色资源传承与弘扬。
(责任编辑 :欧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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