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东丽区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如何加强城市管理工作逐渐成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年来,东丽区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区人民的共同努力下,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环境整治及生态宜居城区建设,城市品位大幅度提升,涌现出一大批“美丽社区”、“和谐社区”、“平安社区”,城市管理工作取得可喜成绩。为进一步加强东丽区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使各项决策部署更加科学合理、切合实际,充分调动广大干群和社会各界参与城市建设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群策群力,集思广益,为推动城市管理工作献计出力,近期,东丽新闻中心对全区各街道及有关委办局负责同志进行了“城市管理专题访谈”,并开展了“城市管理大家谈”征文活动。从本期开始本版开设“城市管理大家谈专栏”将专题访谈内容和部分征文陆续进行刊登,集智聚力、营造氛围,推进城市管理工作上水平。今天刊登第一期《如何加强城市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建设》。
问:加强城市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有何重要意义?
答:(一)加强城市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是科学管理城市的应有之义。科学管理城市是保障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是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表现。科学管理城市的任务就是美化城市环境、优化城市秩序,最大限度地发挥城市的综合功能,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加强城市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建设,使城市管理各项工作走向法制化轨道,是实现科学管理城市的必经之路,必将增强城市管理科学化水平,促进城市管理各项工作上水平。
(二)加强城市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是提高城市管理执法水平的必然要求。近年来,东丽区城镇化快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建设水平逐步提高,保障城市健康运行的任务日益繁重,加强和改善城市管理的需求日益迫切。我们积极适应社会发展形势,探索提高城市管理执法和服务水平,取得了一些成效;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还存在着职责边界不清、管理方式简单、执法行为粗放等问题。法制是解决城市管理执法问题的重要手段,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用制度管人管事,增强制度刚性,增强执法规范性,提高执行力,切实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加强城市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是实现城市管理长效化的需要。城市三分建设、七分管理,一个城市建设得再好,如果管理跟不上,城市功能就要大打折扣,城市的形象和效益也不能充分体现。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城市管理很难一蹴而就,必须坚持长效化治理。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建立健全目标体系、评价体系、监督问责体系,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标准,强化责任,把问效与问责结合起来,推动城市管理进入长效常态化轨道。
问:近年来,全区在加强城市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方面做了哪些努力?
答:(一)注重管理、服务与执法相结合。城市管理过程中坚持先服务后管理,以人为本、疏堵结合,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执法过程中,坚持“三步式”执法模式,即对一般违规者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最后依法处罚;把法制宣传教育与引导当事人自我整改体现为具体的执法环节和执法程序,实现刚性执法与教育引导协调统一。
(二)实施街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2015年制定出台《东丽区实施街道行政执法体制工作方案》,在11个街道全面推行街道综合执法工作,实现执法重心下移,缩短执法半径。在各街道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的基础上,建立联席会议、执法衔接协调配合、执法信息资源共享等七项运行保障机制。今年针对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废止及时更新法定依据,适时调整授权街道执法事项,确定现行授权街道执法事项305项。
(三)严格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责任。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通过分级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层层传导压力,增强责任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强化“谁办案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意识,将法定执法职责细化分解到每个执法机构、执法岗位、执法人员,做到责任明确,责任到人。
(四)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增强执法人员业务能力,为提高城市管理执法水平夯实基础;全面落实执法人员证件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执法资格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方能取得执法资格;建立健全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文明执法,举止得当,努力树立执法人员良好形象。
问:下一步,全区加强城市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的工作思路是什么?
答:下一步我们会加大对城市管理方面的考核评价与监督问责。具体举措:
(一)按照《东丽区城市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坚持抓考核促落实、抓效能促管理的工作思路,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及街道的考核评价,充分调动城市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实现城市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常态化的工作目标
(二)起草制定《东丽区城市管理执法跟踪监督暂行办法》、《东丽区街道综合执法监督规定》,明确执法监督范围和标准,规范发现受理、调查核实、决定执行等重点环节。
(三)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加大对城市管理执法的监督指导,受理查处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及其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责任编辑 :汪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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