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话题: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近日公布《关于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违规举债、“明股暗债”等变相举债行为时有发生,但至今没有一个地方或个人因为违规举债被问责。
话题预告:近日,北京市交通委主任介绍了“十三五”期间缓解首都交通拥堵的工作措施,其中征收拥堵费问题备受关注,2016年将研究试点征收拥堵费,对此您怎么看?
将政府“地下”举债纳入制度硬约束
徐清
为何预算法和问责考核制度管不住政府“任性”借钱?究其根本,在于分税制的财政体制改革后,大量财权上收中央,较多事权下放地方。地方政府“缺乏稳定收入”“财政转移支付不足”的同时,教育、医疗、民生工程、社会福利方方面面都需地方政府投入。谋发展、惠民生、展政绩等压力驱动地方政府举债筹措资金。
预算法规定,只有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才可以举债,规模须控制在国务院规定的限额内,借来的钱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可是,地方政府有些支出存在“难言之隐”,如急需资金举办大型群体性活动、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或养老金时,可能不满足法定的举债要件,从而催生游离于财政预算之外的违规举债、“明股暗债”等“地下”举债行为。
“地下”举债行为一方面使政府举债决策缺乏科学规划和有效论证,更多体现为长官意志,举债规模难以控制;另一方面,由于对“地下”债务缺乏分类和认定的明确规则,究竟地方政府欠了多少钱,众说纷纭。如何采集地方债务数据?统计口径是什么?地方债在政绩考核的权重占多少?尚没有明晰的标准,导致政府债务问责考核沦为“纸老虎”。
遏制日益膨胀的地方债务,应严把地方举债源头,规范举债预算程序,建立起规范科学的地方政府融资举债机制;明确政府债务由财政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具体负责政府债务的统计、债务资金的使用、债务信息公开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明确对“地下”举债行为的问责主体,推动行政问责和司法问责衔接,将各种“地下”举债行为引导到阳光下,纳入制度硬约束。
规范地方政府举债,人大监督最紧要
石跃
在现行地方治理架构下,规范政府举债,需要加强地方人大监督。
其一,地方人大要对政府举债的“借、用、还”进行全程监督。地方政府在举债前应提交相关议案,由人大财政监督部门组织人大代表及有关专业人士,对政府举债的合法性、额度、成本及效益、偿还计划等进行审查表决。政府应定期将举债规模、资金使用以及还本付息情况向人大报告,人大在审议后给出相应意见,并做好跟踪监督,时刻关注债务资金的安全和经济社会效益。
其二,消除地方人大监督障碍。目前人大对政府举债监督弱化、虚置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政府举债不透明,二是人大自身监督能力不强。因此,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报告和公开制度,实行“阳光举债”,同时,优化人大组织机构设置,加强专业人员配备。不妨将审计机构从政府部门分立出来并入人大机关,以弥补人大监督中缺乏专业技术辅助与支持的弱点,还可以借助社会力量,委托中介机构对政府举债进行专业审查。
其三,地方人大对政府举债的监督要真正发挥效力,离不开权威有效的考评问责机制。人大财政监督部门要对政府债务进行年度审计评价,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和奖惩建议。同时,人大应享有对政府相关债务事项的否决权,被否决的事项必须得到改正和完善。尤为重要的是,要结合人大的人事监督权,完善人大对政府债务违规行为的制裁制度。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让政府在负债上“政绩工程”时有所顾忌。
(责任编辑 :叶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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