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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违规举债时有发生 债务问责被指沦为纸老虎

2016年01月11日 10:04   来源:检察日报   

  加强审计,遏制地方债务乱象

  刘勋

  地方政府债务因为专业性强、隐蔽性强等特点容易成为舆论监督、法律监督的盲点,进而成为经济腐败、职务犯罪的重灾区。应充分发挥审计的作用,突破对地方债务的监督屏障。审计机关开展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能够有效防范地方政府债务乱象。

  通过审计发现违法违纪线索。地方债务涉及专业财会知识,单凭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力量很难跨越专业性、广泛性的监督藩篱,所以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同审计部门建立信息联络机制,及时分析研判审计结果,快速锁定违法违纪线索,打造高效精准的纪律法律监督体系。

  通过审计确定违法违纪证据。鉴于依法打击职务性违法犯罪的特殊性,搜集证据从来都是打击的重中之重,发挥审计对违法犯罪证据的确定作用具有极强的现实性意义。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从审计结果中寻找证据性信息,及时准确地将其证据化。

  通过审计警示地方举债须规范进行。每次“审计风暴”都是对职务犯罪行为全面且深刻的警示。对于政府审计工作务必要做好宣传工作,借助新兴及传统媒体广泛告知审计结果,尤其是涉及民生领域的财政收支、工程建设等,让乱象背后的违法行为曝光。

  发挥独立审计工作对规范地方债务的作用,其实就是弥补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执法监督能力上的缺陷,让舆论监督、法律监督、纪律监督都能突破地方债务的专业性、隐蔽性。

  让问责机制起作用

  孟慧敏

  地方政府举债问题严重,但至今无一单位和个人因违规举债被问责,说明问责机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

  加强行政监管,完善地方政府债务考核评价制度。国务院已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一些省市也将地方政府债务列入地方领导政绩考核硬指标,明确责任落实,实行对干部离任审计,要求干部对政府债务责任终身负责,加强对干部考核中的政府债务责任评价。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可将债务项目绩效评价作为地方财政绩效评价重要内容,从资金投向、还债信用等方面设定绩效评价指标,并定期向社会公开项目绩效评价有关情况。

  开展政府债务人大重点监督活动。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定期向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书面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情况。地方各级人大审查决算草案时,要重点审查本级政府债务的规模、结构、偿还等情况。通过这些审计、审批、监督制度,增强政府债务的公开透明程度,厘清底数,为问责奠定基础。

  建立专门的问责机构。可以学习反腐败的有效方法,由中央下派专项工作巡视组,开展专项检查活动或者专项统计,全面核查政府债务情况,严格问责。对违规举债的典型地区和责任人员,要公开曝光,严肃问责,形成警示效应,树立法律权威。对构成犯罪的,严厉惩治。

  将政府债务责任纳入法律惩治范围。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者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但该法未规定刑事责任,这是立法的缺憾,应明确将引起巨大政府债务的个人或者单位纳入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范畴,加重处罚,对举债、用债、还债、监督等事项明确法律责任,将债务风险管理纳入法律框架,增加对政府债务行为的威慑力。

  权责关系须对等

  李弘

  破解地方政府债务困局,核心在于建立追究机制,让官员真正“责权利”对等化,在举债打造政绩的同时也要为可能的债务风险承担责任,从而在根本上遏制“短线行政”和“举债冲动”。

  完善法律法规,健全违规举债追责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政府债务责任追究办法,正是权力有多大、责任就有多大的权责对等思想的体现。建议通过立法加快推动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违规举债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执法主体和处理程序,对违规举债的行为坚决依法处理、严肃问责,防止少数官员欠债后“拍屁股走人”。

  完善地方政府官员考核机制,把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强化对“负债经营”官员的任内审计和离任审计,把举债、偿债、资金使用等指标纳入考核体系,将是否积极化解历史债务、举债搞建设是否超过当地偿还能力,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使消赤减债情况与官员的提拔重用挂钩。

  将地方政府举债情况向社会公开。积极推进地方政府债务公开透明,公开债务的种类、规模、结构、期限、层级、债权人等信息,给监管部门、社会和市场传递全面真实的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切实加大追责力度。给予党政纪处分是处理违纪案件的最后一道程序,是维护党纪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的主要体现,也是震慑党员领导干部违法乱纪的一个重要手段。对党政领导干部在政府债务借、用、还等过程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对涉嫌犯罪的,应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编辑 :叶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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