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融监管局发布风险提示 担保需谨慎 审慎对待签章行为
记者昨天从天津金融监管局获悉,近期,部分消费者反映其为他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包括融资租赁等)提供担保,因债务人未足额偿还债务,债权人向担保人追偿欠款从而引发矛盾纠纷。为此,天津金融监管局特别发布《关于谨慎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风险提示》。
据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债务人以外的第三方(担保人)以财产、权利或信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债务人未偿还债务的,担保人(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其中,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表述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前,金融借款合同一般约定担保人(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即债权人(金融机构)无需先行确认债务人情况,可直接要求担保人(保证人)进行偿还。
消费者首先要充分认识担保责任。提供担保即意味着为他人债务“兜底”,切莫因“讲义气”“帮个忙”而轻易点头,更不要相信“只是走个流程”“不需要你承担责任”类的花言巧语,万不可被一些所谓的“好处”迷惑双眼。其次,要审慎对待签章行为,“亲兄弟”也要明算账。按照法律要求,提供担保需要订立书面合同,在签署文本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条款,确保各项权利义务与本人意愿一致,拒绝在内容不明的资料上签字盖章,更不能签订“空白合同”。再次,要依法理性解决争议,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在提供担保前,担保人应当全面了解债务人的经济实力和还款能力,同时积极留存各类证据材料并保留追偿权利。如发现债务人存在违约情形,担保人应及时与债务人和债权人沟通联系,共同推动债务纠纷解决,积极运用调解、仲裁或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王婷
(审核:欧云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