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是维护小区业主合法权益的自治管理组织,在小区管理中起着关键作用,而相关行政机关负有指导、协助成立业主委员会并予备案的法定职责。泉州鲤城法院在审理某小区业主诉某住建局撤销业主委员会换届备案证明一案中,发现该住建局在办理业主委员会登记时未对案涉备案材料进行审慎审查,就出具了业主委员会换届备案证明。
该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被告某住建局决定撤销案涉业主委员会换届备案证明,原告业主则撤回了起诉。
为提升该住建局对业委会的监管水平,推动业委会规范运行,案后,鲤城法院向该住建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内容涵盖加强对业委会成立、换届选举过程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在办理业委会备案过程中,认真审查备案资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及时予以指导整改;同时强化内部管理,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及履职能力。
司法建议书发出后,得到了住建局的积极回应,该局采取了相应措施:一是牵头编制业委会成立工作导则及工作流程图,规范业委会委员资格审查标准;二是制定并印发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指引,指导各相关单位推进小区成立业委会工作,对不具备成立业委会的小区,指导先行成立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三是梳理有关业委会成立、运行的法律法规,开展法治宣传及培训工作。
从纸面建议到落地见效,鲤城法院通过示范案例和司法建议的形式,切实助推行政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责,确保业主委员会依法依规成立,有效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下一步,鲤城法院将主动延伸司法触角,持续深化府院联动,助力和谐社区建设,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高效、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王述明 吴晶 赖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