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杜文育 李思远
深夜广场舞不停歇,喧闹声扰得人无法入眠,这样的行为,明年元旦起在许昌将违法,且会被罚款。12月2日,许昌市举行《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通报许昌市首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
城市立法明确不文明行为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分五章,分别为:总则、重点规范和倡导的行为、促进和保障、法律责任、附则,总计37条。
许昌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刘少林介绍,《条例》是许昌市制定的第一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是许昌市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的“里程碑”,为不文明行为划出明确界限,可以有效解决一些文明城市建设中的“老大难”问题。
例如,《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公共场所进行广场舞、唱歌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夏季每日21时至次日6时、冬季每日21时至次日7时,禁止进行以上产生噪声的文体活动。”如果违犯该规定,将“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条例》将“12345”政务服务热线用法规形式公布和确认为投诉举报电话,方便群众记忆和投诉举报。
群众热情参与立法过程
据悉,《条例》制定过程中坚持民主立法,先后有11.2万余人参与网上调查问卷。《条例》一审后,许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法工委共召开座谈会14场、修改讨论会20次,社会各界通过座谈、来信、来访、来电、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976条。
《条例》是许昌市被赋权立法以来参与群体最多、关注程度最高、群众参与最为热情的一次。
为文明城市建设加码
刘少林介绍,制定《条例》是许昌市巩固提升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的现实需要。2015年,许昌市成功创建全国文明城市,2017年蝉联该荣誉,2020年又以优异的成绩实现“三连冠”。许昌以前五届全国文明城市地级市第七名、河南省第一名的优异成绩,成为全省乃至中部地区唯一被中央文明办通报表彰的地级市。
《条例》的出台,为管理约束不文明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促进许昌市精神文明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这次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建立规则;执法的目的,不是罚款多少,而是让公众自觉守法。”刘少林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