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首页 > 滚动 > 正文

2岁幼童小诊所打针后丧命 诊所已确定非法行医

2017年05月05日 11:14   来源:广州日报   

  “挂羊头、卖狗肉”,这家位于容桂上佳市社区的盐焗鸡小食店内,却藏了一个“非法行医”的秘密场所。4月30日晚,一名幼儿在这家“诊所”注射药物后不久死亡。

  昨日,记者找到了被封的“诊所”。根据周围街坊介绍,这一“非法行医”点已经存在了十余年,周边有不少外来务工人员选择来此地“就医”。容桂街道卫计部门负责人表示,经确认,该点为无证经营的非法黑诊所;而容桂街道办发布通报表示,目前已完成涉案地的物证采集,将进入立案调查阶段,而“黑诊所”当事人也已被拘留。

  文、图/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黄子宁、曾毅

  为治感冒“诊所”打针

  4月30日晚9时,张某2岁的女儿感冒有些加重,为了让女儿早点痊愈,他带女儿外出寻医并希望看好女儿的病后带她去广州南沙。张某了解到,在顺德容桂上佳市社区的源西路上有家小“诊所”,于是他便带女儿去看病。

  这家“诊所”从外面看起来并不像一个诊所,大门外没有任何医保、卫计部门标识且入口是一家名为佳怡盐焗鸡的小食店。“这里平时都是卖一些盐焗熟食,很多街坊下午会来此光顾。”一名街坊说。

  “诊所”在二楼,张某带着女儿来到看诊处,经过简单诊断,“医生”下了处方,为其女儿注射治疗。然而,一小时后在去广州南沙的路上,张某发现女儿出现异样。

  “当时张某带着女儿急忙赶到南沙榄核医院救治,后来情况越来越危急,经过抢救后他女儿还是走了。”容桂一名街道办负责人告诉记者。张某怀疑“诊所”有问题,在紧急报案后,容桂公安分局立即派人赶往现场,迅速将该小食店查封。

  “当时正是凌晨,突然有警车出现,我们周围的人都知道这里出了事。”该小食店对面的童装店老板告诉记者。

  “诊所”存在十余年

  记者走访事发地,旁边不少店铺的店主都表示很意外。

  在事发地旁边的社区小巷云里大街的一名茶铺老板告诉记者,这家盐焗鸡铺每天早上7时多开门营业,晚上11时左右关门。“生意马马虎虎,都是周围的街坊来光顾。”

  记者询问其是否知道这家盐焗鸡小食店老板是“大夫”,该老板表示确有其事,且这家“诊所”已经存在十余年了。根据该街坊介绍,“诊所”负责人姓陈,大概40多岁,和妻子一起经营这家“前小食店、后小诊所”的门面。“周围的街坊都知道他们开门诊的事”。

  该老板称,来找“陈医生”看病的都是外来务工人员,由于“陈医生”是四川人,来寻医的也都是他的老乡。记者走访了解到,在事发地附近,有不少容桂的老工业区,外来务工人口数量较多。

  记者走访发现,事发地对面就是一家私人诊所梁信球诊所,但是营业时间仅到傍晚的6时30分,而最近的社区医院也仅离这不足一公里。

  相关部门:确定为非法行医

  4月30日晚容桂发生的这起儿童疑因注射药物后死亡的事件,容桂街道卫计部门认定为“非法行医”。“我们核查过,这个小诊所并没有报备过且药物来源不明,因此认定为非法行医。”该部门负责人称。

  该负责人称,一方面,这家诊所“挂羊头、卖狗肉”,经营范围存疑,严重的是还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另外该“诊所”没有报备,没有诊断、治疗和用药权。“我们也不知道涉案人是否有一定的医疗培训,但确定的是,该诊所并没有在相关部门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负责人表示,关于其幼儿致死因、注射药物等成分,有关部门还将进一步调查。

  行动:涉案人已被拘留

  昨日下午,容桂街道办发布《关于容桂一儿童疑因注射药物后死亡的情况通报》。根据通报,在5月1日凌晨,容桂公安分局对该店进行查封,并拘留涉案当事人陈某进行调查。

  另外,5月1日上午,区、街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及街道环运分局、公安分局、卫计局等部门到涉案场所进行取证。经核查,该涉案场所一楼是售卖盐焗鸡的店铺,二楼属于无证经营的非法“黑诊所”。目前,容桂公安分局已对事件进行立案处理。

  容桂街道环运局还表示,近期将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行业的管理,在5月2日至5月4日,容桂环运分局联合相关社区开展非法行医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取缔位于高黎市场后、华口沙河路、南区丰愉路、小黄圃建业西路等4家非法行医点。


(责任编辑 :韩璐)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未标题-1.jpg
·延深阅读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