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黄洁
孕妇李女士被没拴链子的大型犬惊吓,随即早产生子,孩子比较虚弱,犬主人马先生是否为孩子早产担责?为此,李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由马先生赔偿包括医药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4.1万余元。庭审时马先生称狗距离李女士较远,是李女士“碰瓷儿”,不过这样的说法并未得到法院支持,判决马先生应该担责。
原告李女士和被告马先生同住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幸福时光小区,端午节中午,李女士和爱人严先生及6岁的儿子下楼遛弯。“我坐在健身器材上,突然来了一条狗,离我只有三五米”。李女士回忆,因从小怕狗,严先生起身护着她,并让10米外的马先生将狗叫回。
不过,李女士仍然受到了惊吓。严先生说,爱人随后不适送医,入院被诊断为“先兆早产”,李女士随后诞下一名男婴。医生表示,受到惊吓是早产的诱因。事后,李女士找到马先生要求其担责赔偿,但马先生认为李女士早产与狗无关,拒不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李女士一家将马先生告上法庭。
庭审时,马先生坚称自己饲养的德国牧羊犬从未靠近李女士,“我在最南边的草地遛完狗准备回家,她在最北边,隔着有20米远,而且狗一直没离开我身边。”马先生回忆称,当天因为赶去玩牌,确实没有拴遛。法官表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事发时大型犬有无惊吓行为,以及惊吓是否与李女士早产有因果关系。
庭审后,法官前去事发现场勘查,多位居民中也包括法庭质证期间的证人,均称当时马先生的狗并未靠近李女士。因言语不和,原被告双方及亲属,连同街坊再度发生激烈争吵。
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马先生所提供证人证言并未能反映事发全部过程,不足以推翻李女士提供的证人证言所证明的犬曾接近自己的事实。马先生饲养成年大型犬,携犬时也未采取戴嘴套、束犬链等任何防护措施,而李女士已怀孕36周,属于易受惊吓群体,故对事发时马先生所携犬曾接近李女士致其受到惊吓的事实予以确认。事发时间为当日13时30分许,李女士15时许被送到医院,诊断为先兆早产,并于次日凌晨早产一子,二者之间具有明显的连续性,且李女士此前产前检查均未见明显异常,应当认定其早产与受犬只惊吓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在综合案情后,酌情支持了李女士主张的部分请求,判令马先生赔偿李女士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200余元。
(责任编辑 :韩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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