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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拟规定预付卡最多充值5000元

2016年02月17日 13:28   来源:扬子晚报   徐晓风 石小磊

  昨天,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发布《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其中写入这样的条款:预付式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不得超过1000元,有效期至少3年;加盟店跑路了消费者可找总部索赔。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徐晓风 石小磊

  最大亮点

  苏版“草案”增加对“会员卡”制约条款

  会员卡“卡”会员的案例早不鲜见,办了卡钱退不出也就罢了,最惨的是无良商家卷铺盖走路,会员卡就成了张塑料片。在昨天公开征求意见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中,创新性地对“预付款”式经营方式进行了多方面约束,这也是苏版新消条草案与2014年国家层面开始执行的新消法比较最大的亮点。

  草案新规

  预付款未履约可无理由退款并付利息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钱没用完店没了?未经担保须办卡前明示

  鼓励、支持经营者对其发放的预付卡向消费者提供担保,未向消费者提供担保的应当向消费者明示。

  记名卡不超5000元,不记名卡最高1000元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涉及发行预付卡(多用途预付卡除外)的,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记名卡不得设定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三年。

  预付款办卡可在15天内无理由退款

  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允许消费者在十五日内无理由退款。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应当保存合同及履行的相关资料,方便消费者查询、复制;相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至合同履行完毕后两年。

  加盟连锁店跑路,总部负连带责任

  加盟店应当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场内经营者、承租者,加盟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经营(租赁)期限、加盟期限、经营项目等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关的事项,并向查询场内经营者、承租者、加盟经营者情况的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

  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当在与被特许人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要求和保证措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等内容,并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加强指导、监督。

  被特许人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等内容。被特许人无力承担或拒不承担对消费者的售后责任的,应当由特许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预收款应专款专户不得用于买房炒股放贷

  发卡经营者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预付卡资金存管账户,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在经营场所定期公示预付卡资金总量和使用情况。预付卡资金只能用于发卡经营者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权威解读

  美容美发健身业成“人去楼空”高发区

  2014年国家实施新消法后,江苏原有的消保条例已经存在多处与新法不符的情况,为此,省人大常委会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纳入了今年的江苏立法计划。根据立法程序,条例草案首先由省政府法制办起草并公开征求意见。

  那么苏版的新消条与2014国家版相比,有哪些新的特色?省消协相关人士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最大亮点就是对预付款、连锁店消费等一些常见的案例情况进行了明确,尤其是预付款消费最后店去人空、倒闭后无人认账,消费者几千几万元打水漂等情况,在江苏出现过很多次。历年来江苏省消协、省工商排出的十大消费典型案例中,都曾多次出现过此类案例,美容美发行业、健身行业此类消费维权案例尤其突出,为此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还曾经专门跟美容美发等行业协会协商制定了行业公律,为预付款消费立法做好了准备。

  预付费投诉主要表现形式有五种:一是商家中途歇业或者转让,消费者余下的预付款无法正常消费或者退款;二是消费者提出退订时,商家以各种理由予以拖延、拒绝,或者收取高额的退订费用;三是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进行强制交易;四是办卡后服务滑坡,无法兑现初始承诺;五是商家在进行服务时所用产品存在问题,致使消费者身体受到伤害。特别是,预付式消费与非法集资、恶意诈骗等犯罪行为捆绑,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情况。

  记者了解到,苏版新消条草案中,对预付款的限额、年限等都将对消费者进行一定的保护,今后消费者再遇到相关的案例可以依法维权。

  为什么没有约定预付款强制担保条款?

  记者注意到,在草案中,对于商家对其发放的预付卡向消费者提供担保,用的是“鼓励、支持”,而非强制。为什么不采用强制性条款,让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最大限度保障?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其实早在2012年,南京发生轰动一时的“小豆丁”跑路事件时,多方管理机构和专家就曾进行相关的探讨。当时,南京大行宫附近长发大厦B栋15楼一家名为“小豆丁早教中心”的机构突然人去楼空,众多家长的预付钱款面临“打水漂”。在发生多起此类事件后,省消协方面一直在推动对预付卡消费者进行担保,但是银行方面存在较大的操作难度,尤其是 “账户内的资金到底属于谁”这点无法明确,是加强银行第三方监管的难点。

  比如,如果资金属于发卡企业,那么如果企业破产、老板“跑路”了,消费者可能找银行要钱,影响到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而如果资金属于消费者,由于刷卡主机设在商家,发卡企业恶意盗刷的可能性非常大,要达到像信用卡一样的防盗刷功能,那又需要相当高的风险防范投入,目前条件尚不具备。

  省消协相关人士表示将组织专人进行研究并征求消费者意见,结合过往的消费者维权案例,最终在四月底五月初左右提交修改意见。


(责任编辑 :叶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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