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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通辽一男子因在岳父家引火自焚获刑三年

2015年11月04日 10:38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通辽11月4日电 (于文鑫 张云峰)4日,记者从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检察院获悉,一男子因与妻子发生矛盾,在岳父家点燃汽油,引火自焚,不仅烧伤自己,还因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被提起公诉,被判三年有期徒刑。

  张强今年30多岁,与周丽结婚多年,但二人结婚后却经常因周丽交朋友的问题而发生争吵。2014年11月初,两人再次发生争吵,看到小两口越闹越凶,周丽的父亲劝解不成后遂将周丽及孩子带回家,希望两人冷静冷静。

  2014年11月10日晚上10时左右,张强与周丽通电话时再次发生争吵,周丽遂将手机关机。恼羞成怒之下,张强给周丽发了几条“不杀你天理不容,我一定让你和我一起死”之类内容的短信,同时张强给周丽的父亲及母亲打电话,要求周丽接听电话未果。

  11月11日凌晨零点左右,周丽打开手机看到信息后,感觉到张强要来闹事,便让父亲找人过来帮忙。周丽父亲马上打电话叫其侄子周宏过来帮忙。时间不长,张强驾驶自己的白色微型小轿车来到岳父家,从车尾箱拿出汽油向自己身上泼了几下,拿着打火机及汽油桶进了岳父家。看到张强到来,周宏马上迎了出去,将张强引到东屋。张强站在东屋门口说:“咱们同归于尽吧。”遂用打火机点燃自己。

  看到张强自焚,周丽父亲急忙将张强拽到屋外,同侄子周宏一起将张强身上的火扑灭,并将张强送往医院救治。据诊断,张强头、面、颈、腹、双手、背部深Ⅱ度烧伤, 烧伤面积达12%。

  奈曼旗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认为:被告人张强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近日,张强已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完)


(责任编辑 :叶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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